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坤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坤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坤池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