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2號
PTDA,108,簡,22,202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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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即 大禾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3日本院10
8 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
  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1 定有明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前
  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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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