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即 大禾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3日本院10
8 年度簡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
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之1 定有明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於前
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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