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4號
PTDV,109,訴,74,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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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許駿文 
      林佑儒 
被   告 李永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債務人楊允元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楊素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准予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其債務人楊允元起訴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對 於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則本件訴訟之結果,於楊允元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本院依法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楊 允元(見本院卷第117 、123 頁),其未參加訴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67條之1 第1 、3 項、第67條規定,視為楊允元於 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本件訴訟,而準用同法第63條之規定。 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對楊允元有新台幣(下同)388,319 元本息之 信用卡債權存在,而楊允元與被告之被繼承人楊素齡於民國 100 年6 月8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楊允元與被 告之應繼分各為1/2 。又楊允元除上開遺產外,別無其他可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而上開遺產於未分割前為楊允元與被告 公同共有,無法拍賣換價,則楊允元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 權,伊為保全債權,得代位楊允元起訴請求分割上開遺產等 語,並聲明:原告之債務人楊允元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楊素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之方法為分割。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對楊允元有388,319 元,及其中106,539 元自105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債權存在,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促字第3319號對楊允 元核發支付命令,已告確定,並以該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 義,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14374 號為 強制執行,因執行無效果,經該法院於107 年3 月13日發給



債權憑證;又楊素齡於100 年6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 允元與被告,應繼分各為1/2 ,其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其中編號1 、2 之土地業經辦畢繼承登記,由楊允元與被告 公同共有等事實,除據原告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3 月13日桃院豪簡宇107 年度司執字第14374 號債權憑證、戶 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8 、90至92頁),並有土地登 記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文件、房屋稅資料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4至30、64至81頁),復經調取本院105 年 度司促字第3319號卷宗查明無訛。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
四、㈠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即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並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其對遺產之權利,性質上為 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 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 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 ,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 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 應仍屬分割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187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再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 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亦定有明文。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凡以權利之 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 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 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如債務人有怠於辦



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 產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2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⒉本件原告為楊允元之債權人,前對楊允元之財產聲請強 制執行,未能受償,楊允元與被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 附表所示之財產,迄未分割等情,有如前述,則楊允元 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 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楊允元訴請裁判分割上開 遺產,洵屬有據。
㈡⒈按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又因繼承、強制 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 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57 條、第75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當指我國民法所明文承認之不動 產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等權利者而言,而不及於其 他法無明文之權利。又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 建物,受讓人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僅取得 事實上處分權,該事實上處分權,固具占有、使用、收 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並具有財產權之性 質,惟並非前揭列舉之不動產物權,自無民法第759 條 「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規定之適用。再依民法 第831 條規定,民法物權編第2 章(所有權)第4 節( 共有)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 公同共有者準用之;而所有權以外之其他財產權,即包 括事實上處分權,倘係由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 當亦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
⒉經查: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房屋),並 未經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屏東縣潮州地政事 務所108 年10月18日屏潮地四字第10830837100 號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系爭房屋雖因未辦理建物 第一次保存登記,致無從憑以辦理繼承登記,然楊允元 與被告所繼承而公同共有者,係得以處分該系爭房屋之 權能即「事實上處分權」,該權利之處分(分割)與民 法第759 條規定之適用無涉,不生因未經登記而不得分 割之問題,則系爭房屋應與如附表所示之其他財產同屬 遺產之整體,得經由遺產分割而廢止繼承人間之公同共 有關係。本院揆諸楊允元楊素齡之弟,被告為楊素齡 之夫,依民法第1138條第3 款、第1144條第2 款規定, 楊允元與被告之應繼分各為1/2 ,則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均由楊允元與被告按應有部分各1/2 分割為分別共有



,堪稱公平適當,爰據此分割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楊允 元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末按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由任一繼承人起訴請 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因本件裁判分割互蒙其利,倘僅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是以,分割遺產訴 訟事件,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仍應由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應 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原告代位楊允元提起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固有理由,惟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訴訟費 用,仍應由兩造按其(所代位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爰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於上訴時一併繳納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表:(價額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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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價額 │ 分割方法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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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潮州鎮新五魁段│ 407,330│由被告與楊允元分別共│ │
│ │1018地號土地 │ │有,應有部分各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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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潮州鎮新五魁段│ 1,085,084│同上 │ │
│ │1019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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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屏東縣潮州鎮公園路2 │ 44,300│同上 │未經辦理建物所有│
│ │巷13號房屋 │ │ │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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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華南銀行之消費寄託│ 523,772│同上 │ │
│ │債權523,772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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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594│同上 │ │




│ │股份193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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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2,075│同上 │ │
│ │股份7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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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1,163│同上 │ │
│ │公司股份25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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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659│同上 │ │
│ │公司股份21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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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