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3號
PTDV,109,訴,213,202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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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峻德 
輔 助 人 吳錦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109 年
度訴字第213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
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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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