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0號
PTDV,109,補,220,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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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尤柏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俊德尤俊龍尤芳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791 元(250198+250198+500395=
0000000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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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