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尤柏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俊德、尤俊龍、尤芳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791 元(250198+250198+500395=
0000000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
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4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