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6號
PTDV,109,補,206,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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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蔡月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榮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
  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周圍有無
  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並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
  況及照片、使用分區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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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