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方啟明
方謙二
方博文
方秋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俞貴鳳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2,
000 元(計算式:40×22800 =91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
三、請提出被告鄭俞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