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國堡亞太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555 元【計算式:
1725.05 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屏東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100 元/ 平方公尺(起訴時公
告現值)=1,897,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限
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地
上物現況之相關照片暨門牌號碼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