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88號
PTDV,109,司票,188,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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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許朝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黃明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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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