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唐英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昌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故應繳納裁
判費1,000 元。
二、請陳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673851)一紙之提示日
(應具體年、月、日,且不得早於票載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