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慧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 地號、及其上同
段1047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
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欠款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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