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2號
PTDV,109,司拍,42,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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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慧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市○○段00000 地號、及其上同
  段1047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
  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欠款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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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