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6號
PTDV,109,司拍,26,202004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光榮康光明康光輝康正光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康高次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應陳報除本件聲請相對人外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