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光榮、康光明、康光輝及康正光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康高次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㈢應陳報除本件聲請相對人外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