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佩樺
代 理 人 何佩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友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1,000 元,故應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