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50號
PTDV,109,司家補,50,202004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50號
聲 明 人 胡屏屏 


聲 明 人 胡安安 



兼上二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胡安玲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胡安定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