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聲 請 人 林冠佑即富成輪胎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陽信銀行里港簡易型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金寶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顏志釗)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