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50號
PTDV,109,司催,5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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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冠佑即富成輪胎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陽信銀行里港簡易型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記載金寶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顏志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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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