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杜玉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開示證券要旨及 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 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 第559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為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所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所 記載之付款人為「屏東郵局」、支票號碼為「X1719350」及 發票日為「109 年2 月29日」,然聲請人聲請狀誤載為付款 人「杜玉雪」、支票號碼「42033679」及發票日「109 年2 月25日」,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依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聲請人於109 年3 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