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1號
PTDV,109,司促,871,20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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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文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文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文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2 月10日裁定命其提出①釋明債務人應補繳之短 收電費為新臺幣47,52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相關費 用明細,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9日收 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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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