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許萬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萬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相對 人許萬發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 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