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13號
PTDV,109,司促,451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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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億鴻陳宗嶽(歿)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 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億鴻陳宗嶽發支付命 令事件,惟查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宣告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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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