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馬俊雄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志賢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志熙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馬薇即沙仙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馬俊雄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沙仙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捌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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