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上列聲請人與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屏東農場已併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請 陳明本件究欲對何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並陳明該相對人之法 定代理人及可供送達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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