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張豐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
並達成協議,惟嗣後未依協商內容清償所欠款項,聲請人遂
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其權利。請聲請人確實提出上開之「協
議書」,俾利釋明債務人因未按期給付,債權人依該協議書
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按原契約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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