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18號
PTDV,109,司促,331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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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張豐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
  並達成協議,惟嗣後未依協商內容清償所欠款項,聲請人遂
  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其權利。請聲請人確實提出上開之「協
  議書」,俾利釋明債務人因未按期給付,債權人依該協議書
  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按原契約約定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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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