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廖韋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
及暨其中本金48,453元整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韋伶於民國93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00169606308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 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82,335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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