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陳蓮貌
吳文舜
前列吳陳蓮貌、吳文舜共同
代 理 人 吳長林
相 對 人 謝紘桀即謝効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謝紘桀即謝効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紘桀即謝効良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