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48號
PTDV,109,司促,3248,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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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李昌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何以聲請人得主張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11.75 ,
  請提出載有該利息之相關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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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