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李昌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何以聲請人得主張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11.75 , 請提出載有該利息之相關釋明文件,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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