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呂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林國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國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本件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 )有無提示?請聲請人
陳明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
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