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琮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琮琳於民國94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99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
日止累計722,679 元正未給付,其中280,373 元為本金;38
8,928 元為利息;53,3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琮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117,395 元正未給付
,其中31,219元為消費款;82,576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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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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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80,373 元│郭琮琳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2 月25日│ │分之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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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郭琮琳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31,219元 │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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