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7號
PTDV,109,司促,2817,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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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清雲於民國92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9月17
  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169,740 元
  正未給付,其中50,438元為本金;119,302 元為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莊清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181,672 元正未給付
  ,其中51,945元為消費款;126,12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
│ 001│50,438 元 │莊清雲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
│ 002│51,945 元 │莊清雲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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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