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𨶒自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𨶒自泉於民國92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 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3月
19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868,125
元正未給付,其中285,818 元為本金;581,123 元為利息;
1,1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𨶒自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1,986,698 元正未給
付,其中549,585 元為消費款;1,433,513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
│ 001│285,818元 │𨶒自泉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2 月25日│ │分之14.25 │
├──┼─────┼─────┼─────┼─────┼─────┤
│ 002│549,585元 │𨶒自泉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