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方美玲即楊方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美玲即楊方美玲於民國94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
2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
94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
計87,580元正未給付,其中27,184元為本金;59,812元為利
息;5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方美玲即楊方美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123,721
元正未給付,其中33,396元為消費款;86,725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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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27,184元 │方美玲即楊│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方美玲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
│ 002│33,396元 │方美玲即楊│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方美玲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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