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宓騏即陳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零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宓騏即陳美珍於民國93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
0,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98年09月08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114,194 元正未給付,其中68,987元為本
金;40,442元為利息;4,765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宓騏即陳美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24日止累計336,608 元
正未給付,其中95,421元為消費款;241,187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
│序號│(新臺幣)│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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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68,987元 │陳宓騏即陳│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美珍 │年2 月25日│ │分之4.99 │
├──┼─────┼─────┼─────┼─────┼─────┤
│ 002│95,421元 │陳宓騏即陳│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 │ │美珍 │年2 月25日│ │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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