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翔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清翔)
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
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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