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蘇玟華、朱慧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表(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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