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36號
PTDV,109,司促,2636,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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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李華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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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