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勝豐即梁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及暨
其中本金15,264元整自民國108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梁勝豐即梁勝明於民國88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 年12月22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37,74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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