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22號
PTDV,109,司促,2622,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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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毅夫 
上列聲請人與劉筱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狀載釋明文件,租賃契約期間係至民國109 年12月10止
  ,股請陳明本件是否已終止租約。
二、承上,如已終止契約,則終止之依據為何?並須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供參。
三、經核系爭契約第十三條㈣所載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得由第五條
  之擔保金(押金)中扣除,請陳明本件是否已另自押金中扣
  除相關費用。
四、本件電視修繕部分,聲請人是否已修繕完畢?如是,請提出
  相關收據或發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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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