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與吳振諒、林杏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本件之借款契約書,其「約定利率」部分需清晰
足辨。
二、請陳明本件何以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計算利息,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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