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72號
PTDV,109,司促,2572,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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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2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 務 人 劉耀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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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