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89年度,3號
ILDV,89,再易,3,20000428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金鐘    
  再審被告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 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八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有賢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二之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