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金鐘 再審被告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 設宜蘭縣宜蘭市○○路○段八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有賢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二之二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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