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盧素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99 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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