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38號
PTDV,109,司促,2438,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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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尤凌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尤凌薇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 詢結果,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非屬本院之轄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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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