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31號
PTDV,109,司促,2431,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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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睿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睿珈於民國108 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1 年03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2月19日止累計81,560元正未給付,其中81,314元為本金;
  24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睿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05日止累計20,849元正未給付,
  其中19,873元為消費款;976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81,314 元 │許睿珈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     │     │年2 月20日│     │之9.06   │
├──┼─────┼─────┼─────┼─────┼──────┤
│ 002│19,873 元 │許睿珈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     │     │年2 月06日│     │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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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