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睿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睿珈於民國108 年0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1 年03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2月19日止累計81,560元正未給付,其中81,314元為本金;
24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許睿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05日止累計20,849元正未給付,
其中19,873元為消費款;976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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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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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81,314 元 │許睿珈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 │ │年2 月20日│ │之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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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19,873 元 │許睿珈 │自民國109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 │ │ │年2 月06日│ │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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