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9號
PTDV,109,司促,2249,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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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宥溱即邱藝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債務人邱宥溱即邱藝雪之玉山
  TakeIt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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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