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宥溱即邱藝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重新提出(清晰可辨識)債務人邱宥溱即邱藝雪之玉山 TakeIt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