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3號
PTDV,109,司促,2243,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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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宇竣 


      蕭仁富 

      藍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宇竣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蕭仁富藍香君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 筆,共計新臺幣31,356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宇竣自民國108 年11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356元,及自民國
  108 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8 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蕭仁富藍香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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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