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蕭宇竣
蕭仁富
藍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宇竣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蕭仁富、藍香君為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 筆,共計新臺幣31,356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蕭宇竣自民國108 年11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356元,及自民國
108 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8 年1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蕭仁富、藍香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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