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苑瑩於民國93年9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自93年9
月13日起至95年9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9 年2 月10日止,累計308,039 元未給付,其中67,4
22元為本金;240,617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苑瑩於93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 元,約
定自93年9 月23日起至98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2 月10日止累計772,084 元
未給付,其中399,983 元為本金;325,737 元為利息;46,3
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苑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9 年2 月10日止累計546,997 元未給付,其中
117,196 元為消費款;429,801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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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67,422 元 │陳苑瑩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2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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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399,983元 │陳苑瑩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99│
│ │ │ │2 月11日起 │ │ │
├──┼─────┼─────┼──────┼──────┼───────┤
│ 003│117,196元 │陳苑瑩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2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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