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64號
PTDV,109,司促,2164,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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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苑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柒仟壹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苑瑩於民國93年9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1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自93年9
  月13日起至95年9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9 年2 月10日止,累計308,039 元未給付,其中67,4
  22元為本金;240,617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苑瑩於93年9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 元,約
  定自93年9 月23日起至98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 年2 月10日止累計772,084 元
  未給付,其中399,983 元為本金;325,737 元為利息;46,3
  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苑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9 年2 月10日止累計546,997 元未給付,其中
  117,196 元為消費款;429,801 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67,422 元 │陳苑瑩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2 月11日起 │      │       │
├──┼─────┼─────┼──────┼──────┼───────┤
│ 002│399,983元 │陳苑瑩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99│
│  │     │     │2 月11日起 │      │       │
├──┼─────┼─────┼──────┼──────┼───────┤
│ 003│117,196元 │陳苑瑩  │自民國109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2 月11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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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