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27號
PTDV,109,司促,2127,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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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張育銓即張浩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31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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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