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潘長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8 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174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