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59號
PTDV,109,司促,2059,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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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發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拾伍元,及其中①新
  臺幣捌仟壹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中②新臺幣壹
  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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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