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2號
PTDV,109,司促,1962,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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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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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