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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