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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